親人往生,留意繼承順位,免遭拖累!...轉載

2007080715:20

親人往生,留意繼承順位,免遭拖累! 

 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:黃檢察官

 

別以為它與你無關,每個人都有繼承權和繼承的順位,繼承是指繼承死者的所有資產+所有負債,下面文章是別人的痛,別讓它再度成為自己的痛!

 

最近相驗一個案子,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,燒炭自殺身亡,他的遺書上還寫到:「當我離開後…只須草蓆捲起即可,火化後,骨灰入海, 不必供奉,我選擇這條路,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,才不連累你們,不必為我流淚,我沒資格為人父,為人夫,不可原諒的人絕筆。」

但是死者是否知道,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、兒女,父母,祖父母,甚至是由「兄弟姐妹」來承擔?

最近2年值外勤時,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,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,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,相驗9 件,6件是自殺,尤其是小年夜那天,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,單我這一班外勤(本署每天有3 班外勤)就報驗7件, 4件是自殺,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!

 

很多人都被銀行、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,但是他們自殺後,發生繼承的效力,往生者的債務,由他的繼承人「概括承受」,反而讓他們的配偶、兒女、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,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。

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,非但不務正業、積欠大量債務,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,還常常對親人施暴;他死後,家人本來以為『終於解脫了』,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,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。

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,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,在短期內一一刷爆、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,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,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,直到2、 3個月後,自己的房子、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,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,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,但為時已晚!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。

 

◆自殺,反而連累家屬!

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「拋棄繼承」。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,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。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,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,除非全部的親屬都辦拋棄繼承,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,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!

 尤其是,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,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,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?

 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,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,而老一輩的人認為: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,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,往往以為「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」,所以不以為意,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,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,姐妹扛債的情形。

 

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,當事人是一個「童養媳」,從3 歲被送到養家後,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,20 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,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,爸爸死後,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,只有她沒辦,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,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、存款都查封後,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,但為時已晚!一夕之間,突然負債上千萬,全家財產都沒了,情何以堪,怎會不想自殺!

所以驗屍時,我實在看了很不忍,常常提醒死者家屬: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,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!例如不久前, 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,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,先後跳河自殺。

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,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,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,或許幾個月後,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!

 尤其是,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,怕親人知道,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,且「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」,去法院辦限定繼承,比較保險。

 

小叮嚀:

 ◆繼承(繼承資產+負債)順位

第一順序: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,如兒女、孫子女。

第二順序:如父母、祖父母。

第三順序:兄弟姐妹(這是最常被忽略的族群,即使已嫁出的女兒,她不會是被當做潑出去的水)。

◆繼承的方式

1.全部繼承

就是繼承死者的所有資產+所有負債。選擇這種方式的人,通常是死者的總資產大於總負債。

 2.限定繼承(民法第1154條)

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,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,如果有不足,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,如果有剩餘,則歸繼承人。

 繼承人有數人,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承時,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。

 如果死者所留下來的遺產,不知財產是否大於債務,也不想「被連累」的話,可以選擇「限定繼承」…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,且「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」,去法院辦限定繼承,比較保險。

3.拋棄繼承

死者的遺留下來的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,最好辦理拋棄繼承(第一順位的人拋棄後,由第二順位的人繼承,所以第二順位的人也要拋棄繼承,同理推至第三順位,總之全部的親屬都辦拋棄繼承。)

 最重要的是,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「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」,萬一逾時,就算大羅神仙下凡也救不了。

 

拋棄繼承手續一點都不難,無須透過代書處理,民眾逕自向各級法院聲請,不懂處可以詢問相關人員,也有例稿可以參考。

 不然,就到司法院網站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

1.首頁右欄有「書狀範例」

2.點選後再進入「貳、少年及家事」

3.第33項有一個「繼承拋棄通知書」的例稿。

 

只要依照各欄位仔細填寫,並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和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,及繼承人寫好拋棄繼承聲明書,請所有繼承人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收到通知,附上印鑑證明更好,或用存證信函通知,將存證信函影本和雙掛號回執聯一起附在聲請狀上,提交給法院收狀處。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,法院會給繼承人一個「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」,有了這封函文,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,也不用怕自己的既有財產會被強制執行。